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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3·10”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情况
2017-06-07 16:29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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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施工队长姜某,于2017年2月12日带领胡某、王某等6人从河北承德来到大唐青岛海西(250MW)风电场工程项目工地,主要从事大唐海西35kV集电线路的跨越架搭设及拆除工作。因大唐海西 35kV集电线路行走路径需横穿国家电网10kV高压线,3月8日,姜某带领胡某等人开始搭设跨10kV高压线东西侧跨越架,两跨越架同时开始搭设,东侧跨越架在9日搭设完毕,3月10日上午8时左右,姜某带领胡某等人继续搭设西侧跨越架,胡某在跨越架上作业,王某则站在地面给胡某向上递钢管。9时左右,胡某站在西侧跨越架第6层临近高压线侧,准备搭设斜撑(跨越架最上方内部斜撑),王某则站在胡某正下方用绳索给胡某递了一根长约3米的钢管,接着就到跨越架西侧进行备料,刚走几步就听见“刺啦”一声,王某回头发现胡某被安全带系着悬在空中,双手握着钢管,胡某说自己被电到了,现场工人大声喊着叫胡某将钢管扔下,胡某接着松开手,钢管随即落地。

现场工人用绳索捆住胡某,将其安全带解开,放至地面。姜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3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将胡某送至黄岛区人民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于当日9时50分左右死亡,死因为高压电击伤。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安监执法局、黄岛公安分局和六汪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负责协调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估计约140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1、对国网青岛市黄岛区供电公司2017年3月10日上午8时到12时的电网运行记录调查,35kV六汪变电站10kV甲母线及10kV市美线未出现相线电压下降异常现象(若发生接触相线触电情况,运行记录就会显示电压下降),同时结合现场施工人员事发现场目击者的笔录,可说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胡某在跨越架搭设作业时,违反《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T5106-1999)6.1.8 条的规定,在跨越架临近10kV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其活动范围与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足1.7米,且在传接钢管架设过程中,钢管与上方10kV高压线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产生高压放电。

2、河北光远违反《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5.1.14 条,施工现场搭设的跨越架与10kV高压线的水平距离达不到1.5米。

3、胡某作业时所佩戴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防护性能未达到10kV高压线带电作业所需的防护条件,对产生的高压放电未能起到安全防护效果。

(二)间接原因

1、河北光远(分包单位)

(1)违反《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5.1.9条,在搭设跨越架时未设置安全监护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违反《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5.1.10 条,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就安排作业人员跨越架搭设施工。

(3)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跨越架搭设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安排未取得架子工证人员从事跨越架搭设工作。

(4)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郑金伟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未落实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在不停电搭设跨越架前,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北京唐浩(总承包单位)

(1)制定的10kV-35kV线路跨越施工方案未严格执行《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方案中要求不停电搭设跨越架“跨越架与被跨 10kV 电力线路应小于1米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搭设”,但该规定不符合《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5.1.14 条“跨越架架面与导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5米”的要求。

(2)对分包单位河北光远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

河北光远存在的项目经理未持证上岗、架子工无证作业、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并纠正。

(3)违反10kV-35kV线路跨越施工方案的规定,在对不停电搭设的跨越架,未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且未能发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距离不足、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绝缘要求、跨越架与10kV高压线水平距离不足等安全隐患。

(4)未对分包单位河北光远跨越架施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鹏宇公司(监理单位)

(1)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北京唐浩报审的10kV-35kV

线路跨越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能发现方案中对跨越架架面与导线的水平距离不符合标准的问题。

(2)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对河北光远的项目负责人郑金伟资质进行审查,对郑金伟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资格证未能及时发现。

(3)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对跨越架搭设人员作业资格证及河北光远所配备的安全用具的绝缘性能进行审查,对跨越架搭设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及所佩戴的防护手套、防护鞋绝缘性能达不到10kV要求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4)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监理巡视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河北光远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擅自施工的行为,使得危险性较大的带电跨越架搭设工程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监理。

(6)监理人员巡视中,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河北光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向项目部派驻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能正常开展;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要加强对跨越架搭设人员的资质审查,杜绝无证作业现象再次发生;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绝不能养成“包而不管”的麻痹思想,发现一处隐患就消除一处,做到闭环。

(二)北京唐浩要进一步完善修改10kV-35kV线路跨越施工方案,并重新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核;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的资质,对无资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要求分包单位予以更换,对无证作业的施工人员一律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要加大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鹏宇公司要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重新审查10kV-35kV线路跨越施工方案,重新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培训、防护用品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要加大监理巡视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大唐(青岛)公司要严格审查中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监督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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