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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4-08-26 14:07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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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198号)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全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

(一)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件4)、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二)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具体见国能安全〔2014〕205号《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见电监信息〔2007〕36号《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事件”)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以下统称“事件”。

(三)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信息报告单位

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及其省内上级主管单位(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分(子)公司)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三、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

(一)报告程序及时限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山东能源监管办值班室报告。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省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山东能源监管办值班室报告。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

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山东能源监管办值班室报告。

(二)报告内容及方式

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行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综合信息的报送程序、时间及内容

(一)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电力企业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报送上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电力事故或事件规律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二)电力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

事故或事件发生单位应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经正式批复或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

五、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各单位要完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安全监管处,如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

(三)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即时报告,应在书面报告后立即报送电子信息;报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报告书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发和审核。

(四)山东能源监管办将加强对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或处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中如有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

六、信息报送相关联系方式

(一)山东能源监管办值班室电力事故、事件即时及后续报告电话:0531-67807868,67807870(传真)

(二)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报送联系人:李文东、杜文红

电话:0531-67800575,67800756(传真)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安全监管处

邮箱:safety@cnea.gov.cn

(三)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登陆山东能源监管办网址:/“安全生产”专栏(网站左下侧)下载。

附件:点击下载相关附件!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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