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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4-08-26 14:05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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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我办制定了《山东省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山东能源监管办值班室电力安全事件即时报告电话:0531-67807868,67807870(传真)

山东能源监管办信息报送联系人:朱滨

电话:0531-67807869,67800756(传真)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安全监管处

邮箱:safety@cnea.gov.cn

2014年8月25日

山东省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依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本细则所称电力安全事件是指第七条所列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安全事件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基层基础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件。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条例》和《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电网、发、输、供电企业。

第二章 安全事件标准

第六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指导、督促山东省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一)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下同)造成城市电网(含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

(二)50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三)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四)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全站)对外停电;

(五)±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一次事件造成多回直流输电线路单极闭锁;

(六)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七)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八)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站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十)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七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修订后,应当重新报送。

第八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汇总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

第九条 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发生事件的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山东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十条 电力安全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件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件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电力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电力安全事件发展成电力安全事故,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所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山东能源监管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或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由相关企业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且一方申请山东能源监管办调查的,可以由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依据《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期限执行,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山东能源监管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企业应当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山东能源监管办。

第十五条 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和事件发生经过;

(二)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件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四)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件责任认定和对事件发生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吸取教训,按照本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防止由电力安全事件引发电力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细则要求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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