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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3-05 15:57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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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3]475号),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强化电力安全管理基础,结合我省电力安全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山东省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4年3月3日

山东省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3]47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内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电力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山东省内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备案,对其从事安全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其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参加国家能源局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四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指导全省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在山东省内从事电力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范围包含培训内容;

(二)有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四)具有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五)教师专业面能够覆盖其所承担培训类型的各项专业内容;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山东省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相关电力企业7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或电力行业监督管理机构5年以上监管工作经历;

(三)年龄在70岁以下。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的培训机构须经山东能源监管办审查并备案,其培训教师参加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符合条件的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名单。

第十二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指导全省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五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

(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新颁布的政策、法规;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三)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

(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山东省内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企业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经山东能源监管办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七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再培训和考核后重新发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山东能源监管办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山东能源监管办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名单和培训范围,实行淘汰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山东省内备案的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

(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山东省内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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