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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通知
2014-02-27 14:23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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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力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管理,规范达标评级工作,有序推进全省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根据原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修订和补充的通知》(国能综电安[2013]2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电力企业对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开展自查、自评。

(二)电力企业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三)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企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企业;对电力企业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能源局。

(四)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五)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报告应经审核,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能源局公告,标准化二、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告。

(六)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能源局颁发一级证书、牌匾,山东能源监管办颁发二、三级证书、牌匾;对经公告有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企业委托的评审机构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为保证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开展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被评审单位不得委托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三、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完成评审的单位组织定期抽查,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或责令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处理。

四、被评审单位应对评审机构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处理。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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