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发电企业:
近日,电监会印发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发电企业要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贮灰场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完善贮灰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特别是对外委托管理的灰场,要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委托方应负责对被委托方进行管理和指导,不得以包代管,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二、要加强对贮灰场的日常维护和巡视检查,特别是对临时、事故排灰的贮灰场要正常开展巡视、维护、监测工作,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贮灰场始终处于健康状态。要加强极端恶劣天气下和汛期期间贮灰场的巡视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要健全隔离和警示设施,及时劝离进入贮灰场内的无关人员,防止出现因人员误入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要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贮灰场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本单位灰场的安全等级。对于评定为病态灰场或险情灰场的,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限期整治。
四、各发电企业要根据《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贮灰场备案工作。于5月31日前将相关备案资料报山东电监办备案。
联系人:杜文红 联系电话:0531-67800575 13553177657
邮 箱:duwenhong@serc.org.cn
附件:点击下载相关附件!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