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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电国际邹县发电厂“4.22”事故情况的通报
2012-05-02 12:39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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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力企业:

4月22日,华电国际邹县发电厂发生一起一般人身伤亡事故。该厂2号机组消缺需搭设脚手架,现场工作人员在围好安全旗绳后,在6.9米层揭开一块格栅板,形成900mm×350mm的孔洞,工作人员从0米层通过该孔洞向6.9米层传递搭设脚手架的架杆、架板,孔洞处有一名监护人。16:20左右,汽机本体班班长张某某进入工作区域查看工作进度,不慎从孔洞跌落至0米,现场人员立即联系急救车并送至医院,17:30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4月23日16:00,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向我办报告了事故有关情况,我办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邹县发电厂在我办连续下发通知,一再强调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及时、准确报告事故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仍然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现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并撤销其“全省电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邹县电厂要深刻吸取教训,对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程序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彻底杜绝事故迟报、漏报等现象。同时,就下一步工作对全省电力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二次重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狠抓基层车间、班组安全建设,把各项安全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各企业要针对本次事故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举一反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尤其要针对设备检修、工程施工、运行操作等重点环节,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活动,重点查处生产现场装置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等现象,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堵塞安全生产漏洞。

三、各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集中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基层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广大职工全面掌握本工种、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切实增强现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安全隐患辨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筑牢安全思想防线。

四、要进一步抓好《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贯彻,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条例的宣贯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基层的宣贯培训力度,将条例的主要精神宣传到一线车间和班组,使每个基层员工都能熟知条例,把握条例的实质和内涵,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五、要进一步健全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要求,切实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要严格按规定上报。对迟报和瞒报、漏报事故行为,一经发现,我办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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