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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4-26 12:28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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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山东分公司,大唐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各地方电力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电力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依据《山东省电力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推荐本单位优秀电力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并填写《山东省电力安全监管专家申请表》,名额不限,我办将结合实际工作择优聘用。

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负责企业本部专家推荐和上报工作,各统调发电厂、市、县供电公司及其他电力企业独立推荐和上报本单位专家。

三、请各单位于5月18日前将电子版资料报送我办,同时将纸质表格加盖公章后寄送我办。

联 系 人:于婷婷

联系电话:0531-67807869

传 真:0531-67800756

邮 箱:yutingting@serc.org.cn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14号楼6单元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电力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电力安全的有效和科学监管,充分发挥电力安全监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作用,有利于专家依法、规范和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省电力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专家库由14个专业组组成:1、安全管理组;2、锅炉(燃机)组;3、汽机组(含水工);4、电气一次组(高压输电线路及架构、发电机及励磁、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厂用电、高压开关、隔离开关、避雷器、防误闭锁措施、高压电机、电缆等);5、电气二次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励磁系统、直流系统、蓄电池、通讯设备等);6、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组(含信息网络);7、热工自动化组(含计算机监控系统、AGC等);8、水电组(含水机、水工);9、土建组;10、化学组(包括脱硫、脱硝等);11、燃料组;12、核电组;13、消防组;14、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等专业组。

第三条 专家库各专业组人员的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从省内选聘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技术专业人才、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骨干,以及在基层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有较强的政策水平;

2、原则上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安全管理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知电力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长期从事专业管理工作,管理和实践经验特别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3、责任心强,工作严谨细致,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4、原则上为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必要的现场工作。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

第六条 专家选聘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电力企业按专家条件和专业类别提出推荐人选;

2、山东电监办按专家条件和专业需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聘意见;

3、选聘的专家由山东电监办颁发专家聘书,并函告推荐单位和专家本人。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聘期为3年,期满后可视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调整或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主要职责:

1、为全省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和技术咨询;

2、参与山东电监办组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3、参与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4、参与安全性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

5、参与山东电监办组织的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6、接受山东电监办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权利义务:

1、在参与或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携带专家聘书和工作通知函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2、在开展工作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3、工作过程中,对于企业提出的质疑能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说明原因;

4、对于企业提出的科学意见和建议,应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政策法规合理采纳;

5、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及时撰写有关报告,提交给山东电监办。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客观公正;

2、坚持原则,廉洁正派,不收受被调查、被检查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要求被检查企业安排任何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参加被检查企业安排的娱乐活动;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保守被调查、被检查、被评价企业的商业秘密;

4、妥善保管专家聘书,不得涂改、转借或另作它用;

5、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从事与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专家身份损害山东电监办的名誉。

第十一条 专家库和专家的日常管理由山东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具体职责是:

1、承担专家的具体聘任、工作考核等工作;

2、协调和安排专家执行公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3、采用一定形式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等工作;

4、建立和完善专家信息数据库工作;

5、关心专家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对专家库和专家的管理工作;

6、及时向专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7、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山东电监办组织召开专家年会或专题会议,交流工作,研究和协调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在安排专家执行公务时,由山东电监办提前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所在单位应安排好专家的工作,支持专家进行电力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山东电监办将统筹、合理安排专家的工作,充分发挥每一位专家的作用。

第十四条 对认真负责、工作优秀、表现突出的专家,山东电监办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不利影响的专家,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电力安全监管专家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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