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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2-04-26 12:27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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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开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备案范围

山东省内电力生产运行、电力建设及规划设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二、时间安排

(一)2012年5月至6月: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山东分公司,大唐清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要求完成备案。

(二)2012年6月至8月:各统调发电企业,各市供电公司按要求完成备案。

(三)2012年9月至10月:各县供电企业,建设、监理、设计、研究等有关电力企业按要求完成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

各电力企业向我办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目录(附件4);

4、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山东分公司,大唐清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还需提交纸质预案)。

(二)受理

我办收到电力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或已按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审查

我办自受理申请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附件1)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我办自决定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申请人,同时填写《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表3)下发到电力企业。对于不予备案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给出不予通过的理由。

(五)有效日期

备案材料有效期限为3年,起始日期以下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登记表》为准。各电力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并将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资料进行统一整理,重新按程序报送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电力企业要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认识,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梳理,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等工作,确保我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按期完成。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联系人:杜文红

电话:0531-67800575 13553177657

传真:0531-67800756

电子邮件:duwh678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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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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