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工作邮箱
济南电监办关于公布12398投诉举报热线受理范围的通知
2006-11-09 08:38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济南监管办公室

Aa

字体:
|
|

各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电监会的统一安排,济南电监办已于11月1日正式直接受理12398投诉举报热线。为更好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维护广大电力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力投诉举报,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监会《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7号令)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济南电监办12398投诉举报热线的受理范围》予以公布。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济南电力监管办公室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受理条件

1、投诉请求的受理条件: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本办的职责范围;本办未曾做出处理决定;不属于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依法不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2、举报的受理条件:有明确的能够查找到的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具体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属于本办的职责范围。

二、受理范围

1、反映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许可证管理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

(2)向许可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

(4)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6)未经许可机关批准,取得输电类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7)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被许可人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未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的;

(8)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用人单位招用、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的。

2、反映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电力市场监管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2)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3)不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三公”调度规则进行调度的;

(4)不按规定履行辅助服务等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

(5)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6)不公平开放电力市场或电网的;

(7)不按市场规则组织交易的;

(8)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9)利用市场份额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10)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3、反映供电企业违反供电服务监管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停电、限电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的;

(4)不按规定办理用电业务的;

(5)违反规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6)未按规定履行紧急供电业务的;

(7)未按规定处理供电故障的;

(8)未及时公正处理用户投诉的;

(9)未按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

(10)未按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

4、反映电力企业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不遵守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程、标准的;

(2)生产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3)瞒报、漏报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

(4)为逃避责任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不按规定处理电力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不按要求进行事故整改的;

(6)水电站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

5、反映电力企业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发电企业没有安装脱硫等环保装置的;

(2)发电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的。

6、反映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国家有关电价、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违规收取电费的;

(2)输电成本测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并网、互联收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7、反映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监管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2)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和报送有关信息的;

(4)在电力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供电服务等领域和环节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8、反映本办监管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颁发许可证的;

(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4)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

9、反映其他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