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经委)、供电公司:
为加强山东省境内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196号令)、《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家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济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济南电监办)负责全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鉴于持有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数量大、分布广的实际,按照国家电监会关于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电监会第2号公告)要求,在工作安排上,先行开展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换证工作于2007年2月底结束。自2007年3月1日起,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作废,届时没有换证的人员,须通过国家电监会统一组织的理论和实操考试,按新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办理新证。
三、经与省经贸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商定,各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由各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供电公司配合。各市要按照9月12日全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本地区的换证工作。要及时收交原许可证、申请表、照片等材料,认真填报《电工进网作业信息统计表(换发)》(须提供Excel表格式电子版),抓紧时间报送济南电监办,以便统一安排新证的印制和发放。
四、国家电监会15号令规定,进网作业电工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包括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供电企业职工、农电工等)。各市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人为扩大或缩小进网作业电工的范围。
五、用人单位招用、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家电监会15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市经贸委、供电公司要认真做好进网作业电工许可的相关工作,严格程序,加强管理,不得搭车收费。济南电监办将定期通报各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济南电监办资质处。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