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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2016-01-11 15:45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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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根据《通知》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价格调整表中明确上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

山东省物价局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31号),对山东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相应调整。《通知》中一方面对省内燃煤发电机组和“外电入鲁”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均进行调整,山东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729元;另一方面调整降低销售电价,实现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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