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目标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2015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适当降低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通知》明确了全国陆上风力发电2016年和2018年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上网标杆电价和光伏发电2016年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上网标杆电价。其中,山东省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2018年分别从之前的0.61元/千瓦时、0.60元/千瓦时降低到0.60元/千瓦时、0.58元/千瓦时,分别降低了1分钱、2分钱。对光伏发电标杆电价,2016年从之前的1.00元/千瓦时降低到0.98元/千瓦时,降低了2分钱。
《通知》同时指出,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