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6月28日-7月1日进行了现场查验和核实。经核查,该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及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该公司拟保留57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220万吨/年和350万吨/年各一套)。按规定淘汰自有落后炼油装置100万吨/年一套;淘汰兼并重组落后炼油装置230万吨/年(60万吨/年1套、50万吨/年1套、30万吨/年4套);承诺2015年底前完成国V标准汽柴油质量升级;承诺在山东省青州市建设5600万立方米LNG调峰储气设施。依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有关用油数量核算办法,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530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年7月23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10-84885701 84885092 传真:010-84885057
邮箱:nyc5701@126.com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7月10日
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