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6月27—28日进行了现场查验和核实。经核查,该公司保留3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1套,炼油装置、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依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该企业用油数量依据淘汰自有落后装置能力的一定比例确定。该企业淘汰自有落后炼油装置65万吨/年、145万吨/年加工装置各1套,用油数量限额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企业承诺2015年底前完成国V标准汽柴油质量升级,用油数量限额再上浮20%。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252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年7月27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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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7月14日
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