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工作邮箱
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9号)
2015-05-22 15:57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Aa

字体:
|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5〕29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及电力供需形势,决定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尖峰电价政策

缩短尖峰电价政策执行时间,由全年执行调整为在电力供需紧张的6-8月实施(为便于操作,按7-9月抄见电量执行),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执行。

尖峰时段:10:30-11:30,19:00-21:00。

二、调整电价浮动幅度

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60%恢复为50%。平时段按照基础电价执行。

三、优化时段划分

根据目前用电负荷状况适当调整峰谷时段,调整后的时段为:

高峰时段:8:30-11:30,16: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四、其他事项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号)、原山东省经委 电力局《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3号)规定执行。

各级物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大对用户的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电力用户及时了解政策变动情况。电网企业要及时做好计量装置调整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电价政策按时执行到位。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施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山东省物价局、原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9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