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5〕25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省内燃煤发电企业。省内统调、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02元(含税,下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4194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3355元。
(二)“外电入鲁”发电企业。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我省的“点对网”燃煤发电企业,灵武电厂(#3、#4机组)、水洞沟电厂(#1、#2机组)、鸳鸯湖电厂(#1、#2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02元,落地电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调整后的省内重点发电企业、“外电入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开展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补贴试点
进一步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燃煤发电企业清洁利用煤炭,对2015年3月31日前投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的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1元。
三、调整降低销售电价
我省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59元。
(一)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全省工商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下同)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307元。将烟台价区(烟台、潍坊、威海、日照、临沂)与济南价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合并为一个价区;按照“高的多降,低的少降”原则,缩小地区价差。全省除青岛、菏泽外实现工商业用电“同网同价”。
(二)农业生产用电全省同价。全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菏泽农业生产现行电价标准执行,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487元,实现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同网同价”。
(三)取消部分行业电价优惠。根据国家规定和电价改革有关要求,逐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我省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此次每千瓦时提高0.1元,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全部电价优惠。取消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优惠每千瓦时0.01元,执行相同类别工商业用电价格。
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为推进电价市场化,按照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三)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年度订货合同,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