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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电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1-10 14:04: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市、县级供电企业。

  一、评价办法

  1、本标准考评内容分“必备条件”、“扣分事项”、“加分事项”、“考评标准”四部分。

  2、“必备条件”是市、县供电企业创建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扣分事项”是指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发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此项只扣分、不加分。“加分事项”是指参评企业某项工作亮点突出,可将该项工作总结提炼形成汇报材料,经评委专家讨论后,视工作成效进行适当加分。

  3、“考评标准”分九大项,总分1000分,其中:供电能力100分、供电质量100分、供电服务200分、行政许可50分、供电市场行为200分、供电成本100分、信息公开与报送100分、节能减排及环保政策执行75分、电力需求侧管理75分。“考评标准”中各项指标考评分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以增加或降低一个单位为标准扣分的,不足一个单位时按一个单位计算,如“每降低1%扣2分”,若降低不足1%,则按1%计算。

  4、企业具备以下条件认定达到示范企业标准:(1)全面达到“必备条件”要求;(2)“考评标准”各项考评得分率均在85%以上;(3)“考评标准”考评得分计入“扣分项目”和“加分项目”分数后,总得分达900分以上。

  二、必备条件

  1、遵守《电力监管条例》赋予供电企业的基本义务和职责,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要求开展供电工作。

  2、企业获得并保持省(部)级“文明单位”称号;在当地开展的社会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名列前三名;未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事件,未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3、电网网架坚强,布局合理。至少有两条110(66)kV及以上线路和主网联接,80%的变电站实现双电源供电,市级供电企业10kV线路全部实现手拉手环网供电,县级供电企业县城10kV线路实现手拉手环网供电。

  4、考评期和申报期内:考评期前三年(含考评年)未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群伤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未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高压线损率≤5%,低压线损率≤9%;

  (2)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5%,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

  (3)城市地区年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2%。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RS-3不低于99.7%;

  (4)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6、不发生严重侵害电力用户利益的行为,对用户受电工程不存在“三指定”行为。

  7、企业用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不存在主多混岗现象。

  8、企业获得网省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并保持两年以上。

  三、扣分事项

  “扣分事项”设5个扣分项目,每发生其中一项扣5分。

  1、安全事故(未构成否决条件)、障碍瞒报、漏报或统计不真实。

  2、线损、供电可靠性、电压合格率统计不真实。

  3、企业员工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事件。

  4、被媒体曝光的负面影响事件。

  5、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未在供电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四、加分事项

  “加分事项”设4个加分项目,经考评小组讨论后,视工作成效适当加分,每项加分不超过20分,但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50分。亮点工作汇报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能归类到九大考评标准项中的任一项;

  2、获国家奖励或走在国内供电行业前列;

  3、受国家电网公司表彰或在系统内具有先进示范意义;

  4、受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表彰或在省内供电服务中具备典型示范和指导意义。

  每个参评企业的亮点工作加分不超过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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