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建供电示范企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监管,变事后监管为事前规范,引导和促进供电企业主动改进供电工作,进一步提高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供电示范企业”是按照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二十项监管内容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市、县级供电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市、县供电企业。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电监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山东省供电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组织制定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对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进行考评验收,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组织对示范企业的动态考评。
第五条 上级单位对申请创建示范企业活动的企业应予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创建示范企业申请表、示范企业自查报告(包括必备条件完成情况和自查得分)、工作总结、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电网地理接线图、荣誉证书等)、用户受电工程情况统计表、供电故障处理情况统计表、用户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山东电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市级或县级候选示范企业,并组织对候选企业进行考评。
第八条 考评工作以《山东省供电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为依据,着重评估创建示范企业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听取供电企业创建示范企业工作汇报(含书面汇报和多媒体介绍);
(二)查看现场,查验材料,核实经济技术指标和相关数据;
(三)走访部分用户,了解供电质量、受电服务、供电故障报修服务、用户投诉举报受理等方面情况;
(四)与被考评单位交换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山东电监办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对评选出的示范企业,在山东电监办网站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查实确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
第十条 山东电监办根据考评小组考评意见和公示结果,每年评选2个市供电公司和4个县供电公司作为全省供电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确定后,两年内免于省内组织的供电检查,并作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评选先进时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对示范企业资格实行有限周期制。示范企业资格期限为三年,命名满三年后,须经山东电监办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示范企业资格最多可再延期三年,期满后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资格终止后,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工作时间,方可重新按程序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建立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申报评审材料、单位基本情况、接受监管检查记录情况、供电服务年度自查情况等。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开通报;每年复查不少于1个市和1个县公司,如发现供电服务水平下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的处理,撤销称号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及一般以上的电力安全事故;
(二)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
(四)动态考评未达到评价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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