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综合利用电厂#1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鲁价格一发〔2015〕44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综合利用电厂#1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一发〔2015〕44号
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菏价呈〔201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1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2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5号)等文件规定,核定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综合利用电厂#1机组(30万千瓦)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即每千瓦时0.4194元;2015年4月2日(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至2015年4月20日,按每千瓦时0.4396元执行。2015年4月2日前及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机组要切实运行环保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否则将按国家规定对环保电价予以没收或罚款。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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