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6〕2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地方发电企业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电力企业存量项目材料的报送形式。凡在2005年11月30日前投产的发电项目,简化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将原来要求报送的发电类申请表第9项附件7、8、9关于立项、竣工、环保的原始材料复印件,改为仅上报企业自列的表格(见附件),写明各项目的审批、验收、环保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济南电监办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查。
二、新建发电企业发电许可证申请。凡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新投产的发电项目,必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发电类申请表第9项附件7、8、9仍按原要求上报立项、竣工、环保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1.关于新建项目环保方面的材料(申请表附件8)。已通过项目环保验收的,应当提供环保部门批准的环保验收申请报告;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应当提供环评批复(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和自评报告。
2.关于新建项目验收材料(申请表附件9)。已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机组启动验收的,应当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或机组启动验收材料(启动验收材料指机组整套启动后质监报告和启动验收交接书);机组尚未投运的,如有机组整套启动前质监报告,则提供该报告作为附件9材料;如机组未投运,且质监部门尚未出具机组整套启动前质监报告,企业应先行将申请材料中除该机组验收材料之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准备好,提交到济南电监办,待机组整套启动前质监报告出具后及时补充提交。
3.既有新建项目又有存量项目的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对存量项目的申请按照简化形式要求申报。
三、新建发电企业原则上要求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考虑到实际申请及审发许可证时间进度,根据国家电监会的要求,凡2006年7月31日前全部建成的新建发电企业,应在2006年底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否则将责令该新机组停机,待取得许可证之后方可运营。凡2006年8月1日后发电项目全部建成的新建发电企业,在新机组并网运行之前,连同原有发电项目一并向电监办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如在该新机组通过启动验收后3个月内企业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责令该新机组停机,待取得许可证之后方可运营。
请各有关企业按照电监会9号令的格式要求,抓紧准备有关申报材料,于8月10日前上报济南电监办资质中心。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八号三楼
联系人:杨 帅
电 话:0531-86932820
传 真:0531-86932825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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