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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电监办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06-08-21 11:00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济南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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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治贿[2006]1号)的精神和《电监会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电监办函[2006]3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济南电监办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济南电监办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办内部政府采购部门及人员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廉洁从政、诚信经营意识得到增强,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监管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奠定基础。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在查找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打击和惩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要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构建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工作原则:要做到“ 三个坚持、三个结合”,即:一是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重在防范,重在建立长效机制。二是坚持自查与纠正相结合。既要抓好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自查工作,又要做好对查出问题的整改纠正工作,做到边自查边纠正。三是坚持自查自纠与促进工作相统一。既要认真开展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又要保证机关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三个结合”:一是要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机关效能建设、效能监察结合起来,二是要与整个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起来,三是要与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结合起来,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我办属中央预算单位的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电监会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

我办凡属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其中,要重点抓好政府项目委托或承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我办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8月份开始,至2006年11月底结束。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八月上旬到八月底)

认真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刻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全办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

要结合学习动员,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部门、本处室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及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环节和岗位,摸清治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和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的重点。

(二)进行对照检查(九月上旬到十月上旬)

自查自纠的时间范围。根据中央纪委要求,电监会所属事业单位及各派出机构对本单位成立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3、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

4、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环节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

5、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干预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

6、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通过审查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文件档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在查找根源过程中,要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

(三)处理与整改(十月中旬到十一月中旬)

办领导小组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纳整理,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会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对超出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的问题,移送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实处。整改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验收和总结(十一月下旬)

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每个阶段的工作。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结束后,对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转入下一工作环节。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组织领导

办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工作小组牵头,向会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并在会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和落实治理工作。要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与其他领域治理工作统一起来,结合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状,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和措施,提出工作要求,抓好自查自纠的组织落实工作。

五、监督与检查

为确保治理工作质量,办领导小组对治理工作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同时突出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完善举报制度,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为畅通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举报渠道,办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已设立举报信箱,对举报内容进行收集、详细记录,并整理造册报会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瞒报的处室、个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动员和学习。全办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搞好思想动员工作,把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始终。

(二)深入扎实,确保治理工作全面细致。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既要找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的商业贿赂行为和表现形式,又要掌握自查自纠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工作岗位、管理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同时,还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实抓细,不留死角。

(三)建立定期工作信息通报与报告制度。办领导小组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在做好向会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定期汇报的同时,要整理汇总全办的有关统计资料,及时做好整个自查自纠工作的总结。对查出的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和工作简报等情况要随时向会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如发现问题,将与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四)治防并重,务求实效。要通过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堵塞漏洞,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功效。

办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 付海波

成 员: 孙永成 卢延国 刘爱菊

联系人: 卢延国

电 话: 86932746

传 真: 8693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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